吴贵文律师亲办案例
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
来源:吴贵文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5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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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2010年11月,陈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时,越过道路中间单虚线驶入左侧车道占道行驶,与由西向东超速行驶的吴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,造成吴某当场死亡,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。事后,交警部门认定,两人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。吴某家属与陈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,遂向法院起诉,请求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35640元、丧葬费6584元、被抚养人生活费6670元、精神抚慰金5万元。法院审理后查明,陈某所驾驶的车辆未参加保险,遂判决:陈某赔偿吴某家属死亡赔偿金(含被抚养人生活费)142310元、丧葬费6584元、精神抚慰金1.5万元。

  吴律师评析:《侵权责任法》第16条规定: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。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”与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7条第3款相比,《侵权责任法》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。而在《侵权责任法》正式实施前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《关于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〉若干问题的通知》。该《通知》第4条规定,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,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,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28条的规定,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。可见,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,权利人同时主张这两项费用的,应不予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,而应将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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